陕西省2010年度统一考试录用各级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发布者:zjq日期:2010-03-30 00:00  点击数:
为加强全省公务员队伍建设,适应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0年度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2768名。其中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2407名(包括人民警察888名,选调生190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361名。共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对象
  招考范围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常住户口在陕西省。
  2.陕西生源具有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
  3.陕西区域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4.在陕西省参加"农村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的人员。
  5.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研究生,报考以硕士研究生为学历起点的职位,不受户口、生源、毕业院校所在地限制。
  另外,报考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选调生,不受户口、生源、毕业院校所在地限制。报考条件详见《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2010年选调生招录职位表》(附后);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资格条件、报考程序详见《陕西省2010年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公告》(附后)。
  (二)报考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4年3月31日至1992年3月31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人民警察,须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
  6.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三)报考的资格条件
  报考者须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上述基本条件中第2、6项所列条件等,如与职位资格条件不一致时,以职位规定具体条件为准。
  1.报考省、市两级机关职位,须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报考单位下一级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非公有制单位和农村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服役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至2010年7月31日。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基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考,须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出具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他在业人员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与原工作单位劳动(服务)合同关系问题;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报考特设职位的要求。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对在我省"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到农村与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和老员工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四类人员)服务期满者,从2010年起调整倾斜政策,不再加分,特设职位,定向招考。截至2010年3月31日,凡在陕西省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上述人员可报考职位表中确定的特设职位。其中,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地税、工商、质检、司法系统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特设职位,面向全省"农村基层服务项目"期满人员报考;各市区的特设职位,面向该市生源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期满人员或在该市服务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期满人员报考。
  报考特设职位时,考生应如实填写相关项目的服务处所、起止时间,以及批准机关等。参加面试资格复审时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另外,"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不报考特设职位,也可选择报考符合本次招考资格条件的其他职位。
  3.报考者应符合职位要求的性别、专业、民族、政治面貌、招考范围等资格条件。对各级、各类国民教育学历证书,均需在资格审查中核验。核验报考职位所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7月31日。
  (四)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主要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曾因个人重大过失被辞退或取消录用资格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未经批准自行离职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的,以及曾在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作弊或自2006年以来参加各级机关公务员考试被认定填报虚假信息等仍属取消报名资格期限内的人员,不准许报名。
  2.在读的非2010年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不准许报名。
  3.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其它情形的人员,以及不符合本次招考的基本条件和职位要求的人员,不准许报名。
  4.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应当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用人部门具体的招考职位名称、计划录用人数、资格条件等详见《陕西省201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报考人员可以通过以下网站查阅《职位表》:
  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shaanxi.gov.cn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http://www.shaanxihrss.gov.cn
  陕西省公务员局网(http://www.sxgwy.gov.cn
  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www.sxrsks.cn)
  中国西安人才网(http://www.xajob.com)
  报考人员对《职位表》中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等信息需要咨询时,可直接通过《职位表》所附招录机关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二)网上报名
  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和网上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考生进入陕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网址:http://www.sxrsks.cn或wsbm.sxrsks.cn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2010年4月1日上午8时至4月5日18时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提交报考申请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所报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请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资格未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各招考单位网上资格审查时间为2010年4月1日上午8时至4月5日18时。
  为指导报考者合理报名,报名期间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办公室将适时在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陕西省公务员局网公布各职位的报名情况。
  (三)报名确认
  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请在及时在陕西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及缴费。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每名报考者按每科50元的收费标准,本次考试两科共需缴费100元。缴费截止时间为4月7日18时。未按期进行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报考人员可以减免考务费用。需要减免考务费用的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4月7日18时前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考生,提供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提供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地址:西安市西五路83号,电话:029-87447652)审核确认,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也可就近到报考职位所在市的人事考试机构提出费用减免申请,经审核后汇总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确认,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并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应在4月20日至4月23日从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www.sxrsks.cn)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请与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解决。因逾期未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开考比例限定
  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见附件)的职位和法医类等特殊职位开考比例不低于1:2外,其他职位的开考比例不低于1:3。未达到比例的取消或缩减招考计划。因报名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而被取消招考的职位,将于2010年4月9日上午8时在陕西省政府门户网和陕西省公务员局网上公告。已通过资格审查,原报考不足开考比例被取消招考职位的考生,可以改报符合报考条件的其它职位。改报只能进行一次,时间为2010年4月9日上午8时至4月9日16时。放弃改报的考生,由省人事考试中心退还报名费100元。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一)公共科目笔试
  1.公共科目笔试内容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与《职位表》同时公布。
  2.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10年4月25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
  本次考试在全省设区的10个市设置考场。报考省委组织部选调生、杨凌示范区、省级部门及垂直管理系统职位的考生,统一在西安参加考试;其他考生在报考职位所在的市参加考试。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原则上安排在同一考场。报考者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具体地点参加考试。监考人员依据报考者准考证、身份证和考场座次表,核验报考者身份,实施监考。
  3.成绩查询。公共科目笔试的成绩及最低控制分数线将于2009年5月21日统一公布,考生可以登录陕西省政府门户网和陕西省公务员局网查询。
  对国家确定的我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职位和法医等特殊职位,在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时予以适度倾斜。
  (二)专业科目考试或专业技能测试
  专业科目考试和特殊职位专业技能测试的时间、地点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排序后公布,由省或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各招录机关组织实施。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在面试前由公务员主管机关和 省、市公安、司法部门按照职位录用计划数1:3的比例,组织目测或体能测试(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面试
  面试工作全省统一安排部署,省、市两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实施。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根据《职位表》确定的录用计划人数,按照1:3的比例(除开考比例不足1:3的职位),以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职位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名单,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在陕西省政府门户网站和陕西省公务员局网站统一公告,同时公布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按规定比例进入面试考生成绩出现末位并列时,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
  面试前,须对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报考省委组织部选调生的,由省委组织部组织复审;报考省级机关的人员由招考机关组织复审;报考省级垂直管理系统的,由其省级主管部门组织资格复审;报考市区职位的由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组织资格复审。参加面试人员中出现被取消面试资格、放弃面试或不能参加面试等情况而形成的缺额,由省、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本次考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按报考本职位的考生成绩排序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出现需要隔人递补情形时,资格审查机关应先向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办公室报告备案,再行递补。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在网上另行通知。
  面试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员工证(工作证)原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或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缺少上述材料者,不得参加面试。对于在职的报考人员,经招录机关同意后,可以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将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考生的面试成绩当场向考生宣布。面试结束后次日,将全部考生面试成绩上网公布。
  (四)综合成绩的计算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综合成绩1(无专业科目)=(申论成绩+行政能力测验)/4+面试成绩/2
  综合成绩2(有专业科目或专业技能测试)=(申论成绩+行政能力测验)/5+专业科目成绩或专业技能测试/10+面试成绩/2
  各科成绩均为百分制。每科成绩和综合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四、体检和考察
  进入体检人数与该职位计划招录人数比例为1:1。进入体检人员按职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依次确定。按职位以综合成绩排序末位考生出现并列时,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招录职位面试人员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如下办法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1)招录职位面试人员多于招录职位数但又未达到规定比例数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
  (2)招录职位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招录职位数的,考生的面试成绩不低于本场参加面试人员平均面试成绩的进入体检;低于本考场面试人员平均面试成绩的不能进入体检,取消该职位招录计划。
  体检由省、市按分工组织。参加体检考生到定点医院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或《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进行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项目,考生如有疑义可复检一次,复检结果必须由医院、体检医师和监督人员同时签字确认,并通知考生。
  体检费按医院体检收费标准,由参加体检的考生缴纳。除报名笔试考务费和体检费外,考生不再缴其他费用。
  考察工作由省级各相关部门和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以适当方式组织对拟录用人选进行考察。着重审核确认考生报名时提供的本人情况是否真实有效,考察被考察对象思想政治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道德品质修养、人际沟通能力、心理调适能力、日常工作情况,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要实事求是,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分析,准确把握考察对象的情况,力求全面、客观、公正,形成书面考察意见。
  体检、考察后所出现的缺额,从缺额职位面试考生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五、公示
  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各招录机关和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归口上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统一进行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拟录用职位、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同时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的考生,如经查实,取消录用资格。
  六、录用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制发录取结果的通知。全省统一印制录取通知书和录用公务员审批表。省、市区按分工负责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办理录用手续。新录用人员凭录取通知书,办理行政、工资、户籍迁移等有关手续。考生一经录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到上班。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从新录用公务员到招考单位报到之日算起。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其录用资格。新录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七、纪律要求
  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是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级各招考部门要高度重视,在招考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坚持原则,严格程序,严肃纪律,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严禁徇私舞弊;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力求公开、公平、公正。凡参与考试组织工作的人员,发生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泄密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报考人员如果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将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且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在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等过程中舞弊、弄虚作假的,将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有组织作弊、冒名顶替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将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
  特别提示:
  1.考生报名时必须提交准确、畅通的联系电话,并建议关注考试的相关公告。如面试、体检等出现递补情形时,因无法与考生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
  2.本次考试只指定考试大纲,不指定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各级公务员主管机关和招考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组织者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